申请人常亚宁。被申请人敬满生。
敬满生与常亚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环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常亚宁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敬满生支付建筑物损失费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敬满生无履行能力,本案一直未能得到执行。2013年12月17日常亚宁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请求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环县人民法院(2008)环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清江
书记员:王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