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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国财与被执行人马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河民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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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财土地租赁费4000元。被执行人马强于2013年12月20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尚宏审判员: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卢泰林

书记员:王国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