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财土地租赁费4000元。被执行人马强于2013年12月20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尚宏审判员: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卢泰林
书记员:王国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