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䮉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黄颜凯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1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执行人黄颜凯,男,1978年4月22日生。

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黄颜凯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颜凯长期不在家,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崔士军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