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丹,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利萍,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吴丹、王利萍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38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51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丹、王利萍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9322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