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毅诉吴丹、王利萍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19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丹,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利萍,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吴丹、王利萍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38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51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丹、王利萍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9322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