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茂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月塘村新瓦屋组。法定代表人廖龙家,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法定代表人訚定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茂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4096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智军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