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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乐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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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汇友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月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乐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法定代表人温明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乐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348元、利息66204.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乐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9288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顺希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