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饶蓉,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东,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饶蓉与被执行人蒋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标准加付利息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蒋东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793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高亮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