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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勇诉严顺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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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顺真,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1501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严顺真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6376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高亮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