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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胜诉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社区筹建委员会上铺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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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胜,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社区筹建委员会上铺组,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铺。负责人周志高,组长。

申请执行人丁胜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社区筹建委员会上铺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1.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社区筹建委员会上铺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014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高亮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