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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罗群诉游志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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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罗群,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游志红,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罗群与被执行人游志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游志红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8866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