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斌。申请执行人刘桂平。被执行人胡生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生秋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胡生秋之妻戴先桃在银行有存款,该财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胡生秋之妻戴先桃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蹇斯发
代理书记员:王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