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刚,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刚与被执行人刘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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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刚,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刚与被执行人刘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