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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鹏程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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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武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及其它有关部门无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进新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