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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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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