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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华福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522、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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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华福。申请执行人邱智信。被执行人黄亚福。

申请执行人林华福与被执行人黄亚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亚福银行存款人民币657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亚福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柳绚

书记员:陈创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