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华福。申请执行人邱智信。被执行人黄亚福。
申请执行人林华福与被执行人黄亚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亚福银行存款人民币657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亚福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柳绚
书记员:陈创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