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帮发与胡海林合同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7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海林,男,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墨江村刘家咀组,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

申请执行人李帮发与被执行人胡海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海林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036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