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业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85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业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碧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世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同富裕工业区重庆路晖信工业园)第一幢第一、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吴翠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业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