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怀章。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方明东。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588676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志亭
书记员:谢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