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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永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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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永信。被执行人梁国双。

申请执行人黄永信与被执行人梁国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1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以其裁床机等设备作价人民币3200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9800元由被执行人自2013年6月30日起每月偿还人民币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其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举审判员:许林锋代理审判员:尚静

书记员:郝肖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