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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建西与刘万宇、龙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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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建西。被执行人刘万宇、龙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万宇、龙彬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