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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陶小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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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祖德,被执行人:陶小炳,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陶小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丽松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对申请人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私自处分两被执行人的车辆,争议较大。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私自处分两被执行人的车辆,争议较大为由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泓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2012)丽松执民字第486号案的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吴子长审判员:周景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