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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积姣、陈前荣与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湖安商初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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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积姣。原告:陈前荣。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喻琼。被告: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汝进。委托代理人:程慧丰。

原告陈积姣、陈前荣为与被告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蚕桑场)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积姣、陈前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喻琼、被告法定代表人马汝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慧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积姣、陈前荣诉称,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双方就共同引进和开发“逍遥山谷”游乐场项目达成相关合作事宜。合同主要内容有:1.合作范围。被告提供经营场地(村民安置地剩余土地约14亩)作为被告方投入,原告提供逍遥山谷游乐场设计和制作设备费用作为原告方投入。所经营的游乐收入被告方占20%,原告方占80%。双方负责发放自行人员工资。2.合作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3.收费标准、结算方式。4.双方权利义务。被告权利义务主要有:被告负责提供场地,提供必要活动协助;原告提供设施投入和资金,被告不参与施工和管理;被告提供一定基础设施,保证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但发生的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原告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作业,接受被告监督和建议;承担游乐场的设备投入和维修费用;负责经营场所内的人员安全及相关费用;合同终止后恢复土地原样。5.违约责任。在合作期间,如被告违约,必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游乐场设计和制作费,人员工资等。如原告违约,则需赔偿修复场地所需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着手对“逍遥山谷”游乐竞技场项目动工筹建,投入大量资金对场地进行平整、建造游乐场水井、水池、路面工程、修路、管道等,花去276014元。原告与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逍遥山谷广告设计合同》和《逍遥山谷赛道设计合同》,分别支付广告设计费用55000元和赛道设计费用270000元。同时原告还引进机器设备,花去363340元。2012年6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因国土下发停工通知,被告无法再继续提供场地进行开发,要求原告停工。2012年10月8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签订后,各自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被告无法提供经营场地进行项目开发,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有效;2.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5161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与被告签订的《“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05161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蚕桑场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作书》无效。其主要利用了集体安置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安置地不能作为经营用地,因此该合同对合作基础的约定无效;二、根据合同无效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但原告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故无须赔偿被告方损失;三、原告自主经营的,自负盈亏,被告仅提供场地,因此原告应考虑经营的风险,故该损失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四、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证明原告有一定的投资数目,但该投资数目并不是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该损失无须被告方承担。故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内容为:1.合作范围。被告提供经营场地(村民安置地剩余土地约14亩)作为被告方投入,原告提供逍遥山谷游乐场设计和制作设备费用作为原告方投入。所经营的游乐收入被告方占20%,原告方占80%。双方负责发放各自人员工资。2.合作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3.收费标准、结算方式。4.双方权利义务。被告权利义务主要有:被告负责提供场地,提供必要活动协助;原告提供设施投入和资金,被告不参与施工和管理;被告提供一定基础设施,保证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但发生的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原告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作业,接受被告监督和建议;承担游乐场的设备投入和维修费用;负责经营场所内的人员安全及相关费用;合同终止后恢复土地原样。5.违约责任。在合作期间,如被告违约,必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游乐场设计和制作费,人员工资等。如原告违约,则需赔偿修复场地所需的经济损失。2.委托书、水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内容为2012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委托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土方审计。2012年8月22日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报告,审定造价为276014元,该造价取得原被告确认。3.广告设计合同、收款收据、签收单、广告设计册。内容为原告与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逍遥山谷广告设计合同,支付了50%的费用55000元,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将设计图纸交给原告。4.赛道设计合同、收款收据、签收单、设计图纸。内容为原告与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逍遥山谷赛道设计合同,支付了90%的费用270000元,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将赛道设计图纸交给原告。5.蚕桑场证明。内容为被告认可原告委托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两套设计图纸。6.购销合同、价格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内容为原告与苏州旭展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买卖液压泵站,价格363340元。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液压泵站价格为363000元,鉴定费用800元。7.工资表、蚕桑场证明。内容为原告在逍遥山谷中支付工资86800元,被告认可原告用工情况。8.安吉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蚕桑场停工通知。内容为2012年6月28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工,同日蚕桑场通知原告停工。9.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2012年10月8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51614元。10.蚕桑场证明。内容为蚕桑场认可原告与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及逍遥山谷工资支付情况。11.蚕桑场情况证明。内容为双方签订协议时不知该项目土地中有部分为耕地。12.收款收据。内容为苏州旭展机械有限公司收取原告货款327000元。13.苏州旭展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为苏州旭展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纸设计制造,如回收,无利用价值。14.液压泵站市场收购价价格鉴定结论书。内容为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为,原告购买的液压泵站属非标准产品的专业设备,无法通用,只有拆散部分零件回收利用,按此方法该液压泵站的回收价格为16800元。被告蚕桑场提供如下证据:1.《“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2.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函。内容为该公司清理游乐场场地和场地整平,所需费用为21200元。该证据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分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认为因该合同对合作基础土地的约定违反土地法律规定而无效。对证据2,被告认为投入不等于损失。对证据3、4,被告认为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发票。对证据5,被告无异议。对证据6,被告认为设备未交付给原告。对证据7,被告认为工资应为52800元。对证据14,被告认为鉴定结论不科学。对其余证据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认为合同有效,对证据2,原告认为市政公司不能作为证明主体。本院认为,原被告都提供了《“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合同效力属于法律评价,在理由部分阐述。其余证据均为真实,本院按照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事实。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双方就共同引进和开发“逍遥山谷”游乐场项目达成相关合作事宜。合同主要内容有:1.合作范围。被告提供经营场地(村民安置地剩余土地约14亩)作为被告方投入,原告提供逍遥山谷游乐场设计和制作设备费用作为原告方投入。所经营的游乐收入被告方占20%,原告方占80%。双方负责发放自行人员工资。2.合作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3.收费标准、结算方式。4.双方权利义务。被告权利义务主要有:被告负责提供场地,提供必要活动协助;原告提供设施投入和资金,被告不参与施工和管理;被告提供一定基础设施,保证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但发生的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原告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作业,接受被告监督和建议;承担游乐场的设备投入和维修费用;负责经营场所内的人员安全及相关费用;合同终止后恢复土地原样。5.违约责任。在合作期间,如被告违约,必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游乐场设计和制作费,人员工资等。如原告违约,则需赔偿修复场地所需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着手对“逍遥山谷”游乐竞技场项目动工筹建,投入大量资金对场地进行平整、建造游乐场水井、水池、路面工程、修路、管道等,花去276014元。2012年5月30日原告与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逍遥山谷广告设计合同》和《逍遥山谷赛道设计合同》,分别支付广告设计费用55000元和赛道设计费用270000元。2012年6月7日原告与苏州旭展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买卖液压泵站,价格363340元。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液压泵站价格为363000元,回收价格为16800元,两次鉴定费1300元。2012年6月28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工,同日蚕桑场通知原告停工。为清理场地费用为21200元。2012年10月8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51614元。原告为进行逍遥山谷项目,支付3月工资17000元,4月工资17000元,5月工资18500元,6月工资34300元(其中两原告该月工资85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该规定应恢复原状,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无更改余地,该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使用被告土地进行项目开发,但开发土地并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均应知道,故双方对签订《“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均有过错,双方过错应为相同。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土地上挖方建设,显然违法。原告违法挖方建设,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即建造场地和平整场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为履行《“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原告与合肥青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逍遥山谷广告设计合同》和《逍遥山谷赛道设计合同》,支付费用325000元。该部分费用为原被告损失。原告与苏州旭展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买卖液压泵站,价格363340元,但由于该液压泵站属于非标准产品,无法通用,回收价格为16800元,损失346540元,另有鉴定费用损失1300元。原告为进行逍遥山谷项目,支付人工工资,应为合理。但原被告签订合同时间为2012年5月28日,2012年6月28日停工,之后也无工资发生。之前(3-5月)的工资应不属于该合同产生的工资,故应认可损失的工资为2012年6月的工资,且应扣除两原告部分,认定工资损失为25800元。综上,因签订《“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原被告履行后共同损失为698640元。双方过错相同,各自承担349320元。扣除场地平整费用21200元,被告应承担328120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超出此数额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2年5月28日原告陈积姣、陈前荣与被告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逍遥山谷”-男生女生竞技秀合同书》无效;二、被告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积姣、陈前荣损失328120元;三、驳回原告陈积姣、陈前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65元,由原告陈积姣、陈前荣负担9814元,被告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4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伟民审判员:黄晓海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别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