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吉县机关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吉县经济开发
区万亩村。负责人:胡仁平,系该厂厂长。被告:黄海华,县孝丰镇大河村前河口自然村9号,身份证号:×× 85012。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吉县机关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黄海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吉县机关汽车修理厂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吉县机关汽车修理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梁赟
书记员:包静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