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
梅林村。法定代表人陈新亚,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叶红,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根方又名陆根芳,家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勤俭村北枉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根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陆根方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新良
代书记员:顾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