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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蒋羽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吴商初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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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羽均。公

民身份号码:330724197310288036。委托代理人:徐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羽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羽均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民身份号码:330724197310288036。委托代理人:徐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羽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羽均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羽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羽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蒋羽均负担。

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