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英建,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英建与被告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英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英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英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英建负担。
审判员:李忠贤
书记员: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