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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林浩、林大伟、黄杰、何永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荥执字第5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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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浩。被执行人林大伟。被执行人黄杰。被执行人何永莉。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浩、林大伟、黄杰、何永莉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荥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林大伟、黄杰、林浩、何永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二百五十九万四千二百八十元六角二分及利息八万四千一百二十一元七角七分(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计),支付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八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账号17180222011********存款二百六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邢向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