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新国,男,1956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红宾,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
本院在赵新国申请执行陈红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荥城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红宾银行存款三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王荣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