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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金娥与郑州亿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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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金娥被执行人郑州亿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金娥诉郑州亿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亿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讼,依据执行的焦劳人仲案字[2012]504号仲裁裁定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焦劳人仲案字[2012]504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