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香昌被执行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房
在执行贺香昌诉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房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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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香昌被执行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房
在执行贺香昌诉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房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