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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翟红森与焦作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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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翟红森被执行人焦作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艳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焦作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豫H779**号中型厢式货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

书记员:马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