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红森被执行人焦作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艳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焦作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豫H779**号中型厢式货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
书记员:马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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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翟红森被执行人焦作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艳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焦作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豫H779**号中型厢式货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
书记员:马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