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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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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