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