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笑宇被执行人谢景放被执行人王改英
在执行张笑宇诉谢景放、王改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景放、王改英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焦信证民字第48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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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笑宇被执行人谢景放被执行人王改英
在执行张笑宇诉谢景放、王改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景放、王改英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焦信证民字第48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