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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郜天山与李伟、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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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郜天山,男。被执行人李伟,男。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郜天山与李伟、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伟、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26196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伟、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6日起以1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