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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迁执字第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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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华,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波,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唐民二终字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二终字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任玉财审判员:张海波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