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集体,农民。被执行人张红国,农民。
本院在执行郑集体与张红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桂生
书记员:羿全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