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路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路某某因病于2013年7月21日死亡,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孟某某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巨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志钦执行员杨跃群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