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案款20166.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洁键审判员:肖振华代理审判员:申宁
书记员:高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