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树流。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家全。委托代理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树流与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树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钱树流负担。
审判员:陈峰
代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钱树流。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家全。委托代理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树流与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树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钱树流负担。
审判员:陈峰
代书记员:张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