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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钱树流与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商初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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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树流。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家全。委托代理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树流与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树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钱树流负担。

审判员:陈峰

代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