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庆龙。被告: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龙诉被告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方素平
代书记员:徐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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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庆龙。被告: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龙诉被告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方素平
代书记员:徐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