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法。委托代理人:贾献能。被告:杭州书道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馨文。委托代理人:汪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杭州书道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乌市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义乌市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峰人民陪审员:杨建华人民陪审员:马建华
代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