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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与成都至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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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祝渊,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至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成都至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与成都至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成都双流黄龙溪火龙龙狮俱乐部负担。

审判员:叶红

书记员:肖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