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泽民。委托代理人宋文君,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英。委托代理人贺承湘,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民与被告张桂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民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泽民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谢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