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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泽民与张桂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3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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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泽民。委托代理人宋文君,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英。委托代理人贺承湘,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民与被告张桂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民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泽民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谢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