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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存蛾、王林刚、王林芳、高忍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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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存蛾,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坪头镇。原告王林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坪头镇。原告王林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坪头镇。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地址:宝鸡巿渭滨区经二路。负责人张东周,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静,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吴智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蛾、王林刚、王林芳、高忍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蛾、王林刚、王林芳、高忍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存娥、王林刚、王林芳、高忍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存蛾、王林刚、王林芳、高忍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存蛾、王林刚、王林芳、高忍花承担。

审判员:梁国强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