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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开晶诉吴坤明、第三人张晖、周玉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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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开晶被告吴坤明第三人张晖第三人周玉蓉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贵强,

原告张开晶诉被告吴坤明、第三人张晖、周玉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张开晶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开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开晶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苏华

书记员:扎西央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