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安君。申请执行人罗显跃。被执行人陈贵蓉。被执行人张德林。被执行人陈杰。被执行人夏玉芳。
周安君、罗显跃申请执行陈贵蓉、张德林、陈杰、夏玉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6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2905元,执行费3394元,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安君、罗显跃申请执行陈贵蓉、张德林、陈杰、夏玉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刘洋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