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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海荔、雷志刚、雷蕾申请执行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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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海荔,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雷志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蕾,女,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海荔、雷志刚、雷蕾申请执行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