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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天尹申请执行广西晨曦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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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天尹,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65********,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东二巷**。被执行人广西晨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粟山框。法定代表人陈锦海,经理。

刘天尹申请执行广西晨曦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刘天尹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降低执行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23号执行案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敬兴审判员黄志宇代理审判员李建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杨卓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尹,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东二巷**。被执行人广西晨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粟山框。法定代表人陈锦海,经理。

刘天尹申请执行广西晨曦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刘天尹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降低执行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23号执行案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敬兴审判员:黄志宇代理审判员:李建威

书记员:杨卓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