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农场,住所地合浦中站。法定代表人陈善秋,场长。被执行人钦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火车站路口对面。法定代表人李钊,经理。
本院2012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农场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农场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北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暨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64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敬兴审判员:黄志宇代理审判员:李建威
书记员:杨卓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