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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启荣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珠香法执字第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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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启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13。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晓冰。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洪。

本院在执行徐启荣诉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七林代理审判员:王丽慧代理审判员:柏文璋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